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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精碟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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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延续实施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公告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关于《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 号)、《山东省人民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规定,我局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延续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延续《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延续期限 由于《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公告延续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D鲜∷拔窬滞恋卦鲋邓扒逅闵蠛斯芾戆旆�

不征税收入核算注意事项有哪些?【回答】1.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2.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4.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更多推荐: 公司可转债的发行费用应该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建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设企业建账,二是老企业建账。按《》、《》、《税务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成立后即应建账建制。但由于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成立后未及时建账的中小企业不在少数。因此笔者主要谈老企业如何建账。 一、搞清建账目的 中小企业建账的目的主要有: 一是管理需要。其又可分为两种: 1.股东多,为了明晰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建立较规范的账务; 2.企业规模扩大,因账务核算不规范造成了账外损失,如因未及时准确核算应付账款而多付客户款项,亡羊补牢,需要建账。 建此类账需要注意的是,账务处理在遵循《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活学活用。如:若此类企业增值税被核定征收,交纳的增值税列支在何处?《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都未明确。按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理论,应将其从收入中扣除,作收入的减项。再如: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用的厂房可能是简易房,这时不应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以最低的20年来计算,应按这些简易房实际能使用的年限、8年或10年来分摊。若报表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也应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在向税务申报时可作纳税调整。 二是税务需要。典型的莫过于为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建账。税务要求其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要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时作纳税申报。对于因税务需要而建账的,尽量按税法的规定处理账务,这样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可省去纳税调整的麻烦。如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计提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折旧年限以及开办费的摊销、收入的确认等。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大税法(全国性的),还要了解小税法(本地的一些具体规定),如要了解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通信费标准、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差旅费是否有规定标准等。例如印花税,有的地方按合同征收,有的地方则是核定征收,按账面销售或购进货物的比例核定征收;再如对计税工资人员有的地方要求必须是交纳三金或四金且签有劳务合同的,有的地方则不作要求。 二、应取得的资料 主要有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特别是验资报告,其用处主要有:一是能佐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以便确定账务中实收资本金额;二是能反映股东的出资方式,是货币或是实物等。取得验资报告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能确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无法建账的,建账时一定要让企业主找到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取得历次的验资报告。若是以实物出资,还要找到当时的评估报告。 三、按表项目核实资产负债额 1.盘点现金及单据,注意需要换发票的白条也应考虑进去,确定现金金额; 2.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并核实未达账项,确定银行存款金额; 3.盘点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确定存货金额; 4.编制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往来款项表,注意最好让往来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确定往来款项金额;检查有无长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项目; 5.盘点固定资产,确定固定资产金额; 6.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确定实收资本金额; 7.根据公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东多投入的资金暂挂其他应付款)=未分配利润 推算出未分配利润金额; 8.根据结果编制出资产负债表,并据此做第一号凭证; 9.启用账薄,将第一号凭证内容登记入账。在账簿日期栏填写登记入账的日期,摘要栏可写 盘点建账 。 特别说明: 1.这种情况下最好只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因其建立在盘点基础上,数据比较准确;但若编制利润表有一定的难度,数据也不易做准确。 2.因时间紧等原因若期后发现有关数据未盘点准确,应在发现的当期编制凭证调整相关项目及未分配利润金额。 3.若盘点时间和建账时间不一致,如8月份准备建账,盘点时间只能为8月,而却要从6月份建账,这时就要注意全面搜集所发生业务的相关资料,根据资料倒推出6月份的资产负债情况。 四、无发票的资产的入账 因为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建账,其存货及固定资产多数情况下可能没有发票�?梢愿菔导逝痰愫蟊嘀频呐痰惚砣胝�。但在以后期间由于这些存货形成的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形成的成本费用税务多不认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如果固定资产是初始时由股东投入的,找到当时的评估报告也可算是一个佐证,可同税务有效沟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作纳税调整。 责任编辑:雨非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建账方法

全年税收增长6.6%【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挝剿胺ㄉ系穆┒�?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矗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 法无明文 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绻景凑照庑┓傻墓娑ㄋ纳嫠靶形粲诤戏ㄐ形�,在立法未改变前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 法无明文 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 中性 。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 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 公理 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 实质 ,即去伪存真的效果。 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 。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骗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骗性而丧失其 应税性 。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者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责任编辑:老A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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