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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纳税地点在哪里?【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还有其他失业补助吗?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等等。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简称 新税法 )规定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那么,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新税法与旧税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在137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对计算口径进行了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准予扣除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新的《》(国务院令〔2007〕512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旧税法都规定纳税人向金融部门借款(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的利息支出,都强调了实际发生原则,只有是实际发生的利息才准予税前扣除,两者规定基本一致。向非金融部门借款的利息,两者均表述为不高于或不超过 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但不超过的基础,前者是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后者是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机构 变 企业 虽然是区区两个字,但纳税人执行的利率标准却是不一样的。 例如: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0.40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年)为6.12%。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实行的利率10.404%构成为(基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 70%),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那么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15.3%(基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 150%)利率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没有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2007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息1000万元 15.3%=153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无须作纳税调整,153万元的借款利息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再例如: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2008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万元 15.3%=153万元,年终甲企业应计算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1000万元 (15.3%-12.699%)=26.01万元,作应纳税调增业务处理。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规定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此规定改变了旧条例 金融机构 的表述。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组织;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从事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性银行虽然都为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属管理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经营活动,商业性银行属经营性金融机构(性质为金融企业)。所以,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率超过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的部分1000万元 (15.3%-12.699%)=26.0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年终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至此,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规定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排除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结算的借款利率应该是不超过金融企业执行的 基准利率+浮动利率 。 责任编辑:冠 “两金一费”等非税收入也有纳税风险
税务师高效备考可以制定学计划;熟悉大纲考点;劳逸结合。税务师高效备考建议1、制定学计划税务师学计划可以贯穿于我们复税务师考点、考试题型、考试内容等。只有清晰地了解考试动态,出题方向后才能更好地着手复。2、熟悉大纲考点对于应试考试来讲,在复前必须要了解当年的考试大纲,重点考点,重难点知识、考试题型、考试内容等。只有了解了出题老师的大致出题思路才能更好的准备复。3、劳逸结合每天给自己安排1小时的活动娱乐时间,可以跑步、健身,游泳,听听舒缓的音乐。通过短时间的活动娱乐,可以调节疲劳的大脑和身体,以更加饱满的状态来面对每天的学。税务师考试各科目题型分值1、《税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60分;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40分,计算题每题2分,共计16分,综合分析每题2分,共计24分;2、《税法(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60分;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40分,计算题每题2分,共计16分,综合分析每题2分,共计24分;3、《财务与会计》: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60分;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40分,计算题每题2分,共计16分,综合分析每题2分,共计24分: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60分;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40分,综合分析每题2分,共计40分;5、《涉税服务实务》: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40分,综合分析每题2分,共计20分;综合分析每题25分,共计50分,简答题每题8分,共计40分。税务师考试科目合格标准税务师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五个考试科目合格分数线均为84分,满分均为140分,大概在考后30个工作日公布各科目考试成绩,考生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查询成绩。税务师考试成绩5年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要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参加考试的5门科目;免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费试听ue_arc_shiting请在下面红色框内输入分类名称arc_shiting_name税务师税务师要求几年考完所有科目
2016年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征收管理相关问题汇总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案】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