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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责任编辑:vivien 如何设立备查账
2009年9月23日,税务总局(简称 国税总局 )公布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作了较详细的解释。 解读 作为近来发布的加强非居民企业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系列管理文件之一,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简称 507号文 )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507号文要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五点: 一、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 507号文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 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 应理解为 专有技术 ;其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耐人寻味的是,该文件所称的被许可技术不仅包括通常已经存在的被许可技术,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二、服务合同 507号文区别了以下两种不同的类型: 其一,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 其二,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着重于 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1.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2.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3.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或专有技术等资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当 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 是在相关税收协定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提到的任一资产,则相关报酬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三、技术支持费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从这点上看,在之前发布的国税函[2007]1141号文件(简称 1141号文 )的基础上,国税总局的立场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原来的1141文中,国税总局似乎并未考虑此类技术服务是否会形成常设机构以及如果形成常设机构下的税务处理。 在实际操作上,常设机构通常是按核定利润率的方式进行征税,核定利润率一般介于10%??40%之间。因此,归属于常设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将可能按照2.5%~10%区间内的实际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像大多数情况下(即特许权使用费不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直接按10%的预提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定项目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507号文还列举了下列款项或报酬,并确认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 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 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 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 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所得应作为劳务所得,且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五、在涉及常设机构时的协定适用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仅在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情况下适用。具体规定包括: ● 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 ● 由位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负担并支付给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中国与该缔约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 中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不属于对方居民,不应作为对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评论 507号文针对什么样的费用支付会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了指引,而且国税总局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和OECD保持了一致。 然而,针对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专有技术)构成的特许权使用费,国税总局似乎采取了相对于OECD更为宽泛的立常根据OECD的相关指引,可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专有技术必须事先已经存在。507号文则明确,除了已经存在的专有技术以外,应服务接受者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的技术,也属于可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范围。 技术服务费已然成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频生争议的焦点之一。例如,在服务提供方接受委托改良现有的某项设计并取得收益,但是改良后的设计成果所有权完全属于服务接受方的情况下,对上述收益性质的界定,征纳双方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507号文的规定表明:技术服务费通常不会仅仅因为它和技术相关就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在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服务成果的所有权而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才可能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确立将有助于技术服务费争议的解决。 除此之外,507号文还对哪些特定收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作了有益的澄清,这些收入包括: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取得的款项等。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提供)责任编辑:小奇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政策实现三大减除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接近尾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天,详细说说这方面的事情!问题一、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问题二、如何计算总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问题三、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注意什么?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栏次勾选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2. 应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问题四、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哪些材料?答: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4 号修订版本)。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2 号修订版本)。2.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匣锶私赡傻母鋈怂盟霸趺醋龌峒品致�?
四十岁还有必要考会计中级吗简介: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时间截至5月31日。在汇算清缴中,最为繁琐的莫过于纳税申报表格的填制。它要求纳税人对当年会计账簿上已核算、或虽未核算但已经发生的未申报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予以集中反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的计算、检查过程。在纳税调整方面,财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3个方面的 关键点 。 准确计算收入项目 事实上,收入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财务人员应注意下列3个方面: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 会计收入 ,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 纳税收入 ,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下称 《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 营业费用 处理;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予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 管理费用 处理。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延迟确认纳税收入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或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1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扣除项目的调整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 无抬头 、 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 、 抬头为个人 、 以前年度发票 ,甚至 假发票 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部分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 办公费用 。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把握好资产调整项目 对于资产项目,容易被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 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例如,企业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财务人员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 责任编辑:派大星 横空出世的商业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