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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第十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和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之所以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抵扣,是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承担。而且税法要求纳税人须认真掌握,并在计税时严格执行。但是,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原《》解释为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同时列举了 自然灾害损失 、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和 其他非正常损失 三种情形。 众所周知,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定额内的损失。所谓定额损失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指判断定额损失的量化标准,实务中对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也有行业或部门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可能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或企业所处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同而发生相应的调整或变化。因此,税务部门究竟是按照企业自己实际执行的标准,还是按照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呢?显然,税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这样的标准,那是不是就按照企业自己的标准呢?笔者了解的情况是,实务中按此标准认定的税务机关很多。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由于企业执行的标准可能是自己制定的,也可能执行的是各地区、各省市甚至是的行业或部门标准,这就可能造成对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出现不同的判断标准,显然有不尽合理之处,最起码应该统一,值得商榷。 与正常损失相对应,非正常损是指超定额的损失。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 自然灾害损失 和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这两种情形我们应该不难理解,但实务中对何种损失应被列入 其他非正常损失 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给企业和税务部门都留下了很大的想像和操作空间,使得实际执行结果产生了很大差异。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的情形。 一是由于税法对此问题有从严掌握的要求,导致了税务部门及一部分企业在此问题上的过度谨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对企业发生的报损往往总是出于从严征管的考虑,只要企业发生报损,其相关进项税一律不予抵扣。而一部分企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只要发生报损,不管是否属于正常损失,也一律将相关存货中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此情形极易使得正常损失下应该抵扣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造成企业多纳税。 二是也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企业对发生的损失不管正常不正常,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或分次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上根本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目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如果一个企业账面长期(甚至多年)没有损失发生,则很有可能采取了这种处理方法。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税务检查人员对企业账面多年从不发生报损的问题往往无动于衷,而与其恰恰相反的是,只要企业账面发生了报损,不管正常与否,均作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全部转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迫使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发生的损失也不管正常与否,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这两种态度都是走极端。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核算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尽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问题未能明确,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日常会计和税务处理不能没有标准。笔者认为,在增值税税法没有明确相关标准以前,可以从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可以执行的标准,笔者为此提出如下两点意见。 一是首先税务部门不仅要尽快明确对定额损耗进行定量和定性判断的标准,而且一些税务部门还要克服前述两种极端思想,不能见报损就认定为非正常损失,也不能对企业多年不见报损的情况无动于衷,一定要严格征管,依法计征。 二是在税法没有明确定额损耗的判断标准以前,笔者仍倾向于按照企业实际执行的定额损耗标准,凡是超定额损耗的就是非正常损失。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按照企业的定额标准,则不同的定额标准及标准的高低将给税务部门对正常或非正常损失的判断带来影响,同时也给企业避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从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企业不仅要在每年年初将执行的定额损耗标准报送税务部门备案,而且还要正确核算发生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并在对损失核实后将发生的非正常报损的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但必须注意的是,千万不能对税务部门报送标准偏高的定额损耗标准,而对内部各生产车间实际执行低定额损耗的标准,必须遵循实事求是、诚信纳税的原则。 责任编辑:冠 会员卡营销税务处理提示
公司在经营发展阶段,总会因为资金的问题而陷入困境,除了向银行借款和寻求投资外,有时候公司会向个人借款,对于向个人借款利息,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1、借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2、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3、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上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5、归还本金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指的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是资产性质的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比如销售商品,收到款项的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应收款指的是,企业除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款和暂付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和�?�,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指的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支付汽车装饰费会计分录如何做?
持有至到期投资现在改为债权投资。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债权投资”科目替代原准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现在改为什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现在改为债权投资。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债权投资”科目替代原准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债权投资属于资产类科目。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比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1、债券投资: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3、其他流动资产: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有什么区别?1、核算主体不一样:“债权投资”科目主要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主要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核算。2、核算的明细科目不一样: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包括:债权投资——成本、债权投资——利息调整;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包括:其他债权投资——成本、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3、持有目的不一样:债权投资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其他债权投资有两个目的,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点主要包括哪些?1、到期日固定;4、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2、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会计实务_会计学内容详解第八十页详情
【汇总】官方口径:车辆购置税20问,你关注的问题都解答了!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税法分析: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 偶然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