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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会计分录怎么做?答案: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税款(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资本公积 (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金)● ● ●会计私教班第四季来啦!第四季包括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内容,并且在前三季基础上增加了:财务软件建账做账软件操作、全新的开票认证报税软件、财税工作问题答疑直播等三大部分内容。加入会计做账报税全程私教班,只需要2个月时间,60小时学,即可全盘理清,快速上岗,独立胜任会计岗位。想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财税问答精选
开票方如果是正常经营未纳税,你方没风险;对方如果失联一直未缴税,税务无法联系上对方, 税务会要求你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比如三流合一,你方进项需要转出,但是可以正常税前扣除,不存在成本调增补缴,滞纳金和�?钜凰�,依据如下:税务总局2018年7月1日施行的28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票并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企业与销售方的交易和支出是真实存在的,应准予企业在税前扣除购货成本。但如果是,进项不得扣除,但可入成本税前扣除,并且不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和产生的滞纳金和�?�。上述只是情况正常下的开票涉税问题,现实中,很多这种情况往往非正常。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还想学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 邹老师:正�?趴翁锰匮嫡阶�,正保会计网校《工程会计全盘账务与税务筹划全面提升课》主讲老师。15年以上工程财务从业经验,曾担任2家公司财务顾问,负责3家工程公司财税关系处理,历任4家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岗位,多家大型国企、民企、事务所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内训讲师,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现担任某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外账处理、项目成本独立核算、纳税申报、项目成本过程控制、财务管理、部门人员招聘、税务筹划、财税关系处理、增值税内训、融资贷款、资产评估等工作,对工程行业财务管理具有深刻的财务功底及感悟,在实战培训班中,以其颇具价值的实战应用和财务技巧讲授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和信任! 来自施工企业一线财税实务操作中的各种疑难热点问题精华汇集,涉及税法解读、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合同审核,成本管控,发票管理、技能操作等等,内容丰富,涉猎广泛,实用实战,有深度有广度并与 工程会计全盘帐务与税务筹划全面提升 主课,相互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学系统,并且会根据最新税法政策,随时完善更新,与时俱进。 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如今不少国内企业都会与国外的公司进行业务上的来往,而当中难免会涉及到技术服务等费用,很多财务人员并不清楚像国外公司支付服务费时,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下面就跟大家详解。问:我公司和国外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公司员工来我公司进行技术服务,超出服务天数的,按对方员工人数和服务天数计算费用,依照合同,我公司将服务费用付给国外公司。请问是否涉及对方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其办事处代扣代缴还是我公司代扣代缴?答:《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员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取得的工资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员工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其受公司派遣到贵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判定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不向该员工支付所得,不属于该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扣缴义务人应为向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外公司所取得的分红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需缴纳城建税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多来,、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编辑了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今后,及税务总局对政策进行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TPSZSMART按:亲们关注《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自2017年10月30日正式实施)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六)《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七)《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八)《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 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 建筑服务 缴纳增值税 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4.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 其他生活服务 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总包方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实质是为总包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的服务,分包方可以选择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储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储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 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的范围: 排桩,重力式挡土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钢或混凝土支撑,锚杆,降水与排水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振冲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砂桩地基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细部构造;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排水, 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预注浆、后注浆,结构裂 缝注浆 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单层钢结构安装,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防腐涂料涂装,防火涂料涂装、天沟安装、雨棚安装 型钢、钢管现场拼装,柱脚锚固,构件安装,焊接、螺 栓连接,钢筋骨架安装,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浇筑 混凝土 铝合金焊接,紧固件连接,铝合金零部件加工,铝合金构件组装,铝合金构件预拼装,单层及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空间格构铝合金结构安装,铝合金压型板,防腐处理,防火隔热(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 1.扣除分包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2.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关于质保金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预缴税款计算1.分项目预缴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建立预缴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四)预缴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五)所得税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八、进额税额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进项税额的调整。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不动产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 不动产原值) 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3.按照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不动产改变用途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九、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 第三方 )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补开发票时,使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编码,选择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发票税率栏应填写 不征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六)代开发票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缴款凭证(起征点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 TPSZSMART按:这部分内容按《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规定执行,103号文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 3.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意见); (2)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十一、跨境服务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建筑服务的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销售建筑服务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三)建筑合同未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北京国税10月12366解答10个营改增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