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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其他公司,收到对方给予的分红,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分录如何编制?公司投资其他公司分红如何做会计分录?支付投资款给被投资企业: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企业实际收到对方的分红时: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所发生的损失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投资收益是损益类的科目。投资收益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是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一般包括:(1)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分红如何理解?1、分红是投资管理者按照一定比例给与投资者的红利(利润分成),可以是股票、基金,也可以是其他的投资项目;2、分红有红利再投资和现金分红两种方式,红利再投资是将自己分红的利润再次投到项目中或者股票基金中,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像滚雪球,适合资金较大投资周期长的投资者,现金分红就是每一次的红利换算成现金结算。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财税[2009]87号的出台,对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与旧规定相比不仅考虑了阶段性,且更具前瞻性,便于操作,相关企业应充分理解、准确把握。 根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而取代了财税字[1995]81 号《》。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对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以及后续管理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 要点解读 一、不征税收入须符合条件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应注意要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二、区分拨付资金部门与批准部门 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这一条是指取得资金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批准部门。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资金,不能混作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而该文件很好地贯彻了这一规定,表述为 经国务院批准 ,确保了有效性。 三、关注执行期间和起止日 财税[2009]87号规定,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而文件发布于2009年6月,就是说,企业在2008年度符合该项免税条件的已经缴纳税款的收入,可以申请退税;在2008年度企业做了不征税收入,但支出走了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提了折旧、摊销的要补税。因该文件下发时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执行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如果是2010年立项,2011年才取得所得则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2007年立项,2008年一并就取得2007年~2010年的全部所得,即使会计上做递延收益处理,税法上还是在取得当年一次性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遵循后续管理,防范风险 该项财政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财税[2009]87号规定,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重新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两条若企业忽视了处理或处理不当,不但要补税、缴纳滞纳金,还将面临50%至5倍的�?�。 五、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1.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此外,为准确把握 财政性资金 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 减免税 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6. 乱收费 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实析 湖北省某县一制造企业2009年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1.从地方政府借款10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2.企业取得的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支付10万元 集资建学费 ,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60万元。 该企业对这些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首先,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投资,是指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要求 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 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其次,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2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28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 乱收费 项目不得税前扣除。《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苊飨�,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10万元 集资建学费 ,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于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 乱收费 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最后,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16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这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其二,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其三,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者供职于山东财政学院)责任编辑:小奇 农业税收政策效果的国际比较研究
贷款购入固定资产怎么写会计分录?如何理解《税务总局关于统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回答】《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20年10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20年10月-2021年9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点击图片即可报名)更多财税知识尽在开设的。我们主要教授出纳和会计岗位必备技,采用视频、直播加真账的方式来对您进行授课,让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高效学。授课教师是经过正保会计网校四层严格选拔出来的,参加选拔的教师首先都得有10年的从业经验和财务经理以上的职位,通过层层选拔,我们为您选出了两位高学历,高资历的财务经理对您进行授课,让您做到随学随会,学完之后找到自己心仪的岗位。还在等什么,快来报名吧!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工程设计费是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