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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乐瑞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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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四月份考试即将开始,特意为广大考生总结了p2第二章的易出简答题的内容,以问答的方式呈现给大家,希望考生多背多记,最终顺利通过考试。CMA考试常见的简答题1、首次公开发行及二次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第一次向公众销售股票。二次发行:是指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后,向公众发行新股。2、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股票分割:现金股利:以现金支付的股利股票股利:用额外的股份(而非现金)支付的股利股票股利:允许公司保留现金作投资之用,同时又能回馈投资者。股票分割:发行新股票以替换现有股票。比如1换2的比例进行分割,每股现行股份将替换成两股新股。3、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因素包括:股东偏好、流动性、偿付能力、借款能力、收益稳定性、成长机会、通货膨胀、资产减损限制、限制性契约、税收。4、股票回购并解释公司为何回购自己的股票:股票回购: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份额作为库存股持有。目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退休计划、并购或股票期权与认股权证5、营运资本与净营运资本:营运资本:公司在流动资产账户持有的资金净营运资本特指企业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的净额。6、影响企业持有现金水平的各种因素:(1)流动性要求流动性是指不招致损失的情况下,将资产迅速转换成现金的能力。(2)获利能力一般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化。c)风险政策7、确认并解释持有现金的三种动机:(1))交易动机企业必须拥有充足的现金储备以满足日常业务运作中的支付需要。(2)预防动机持有现金是为预计外的现金需求提供一个缓冲(3)投机动机涉及对多余流动性储备的使用,以利用短期投资或其他可能发生的暂时赚钱的机会8、加速现金回收的方法:锁箱系统、电子支付系统、自动清算所、集中银行制9、延期支付的方法:集中支付、汇票支付10、不同类型的有价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11、货币市场工具: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或少于一年的短期债券。短期国库券:没有利息、折价出售、一年或一年以内按面值赎回。12、中期国债:半年计息、期限为1-10年长期国债:半年计算、期限长于10年回购协议、联邦机构证券、商业票据(可转让大额存单、欧州美元存款)13、挑选有价证券时,需考虑的因素:安全性、适销性、收益率、期限、税收14、违约风险:公司(或个人)不能偿付债务的利息或本金的风险。CMA必考知识点: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

企业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以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相关会计分录是什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分录1、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设备名称支付清理费: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2、处置固定资产时: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回出售固定资产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等:借:其他应收款(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原材料(固定资产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3、若处置产生利得: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性资产处置利得(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若处置实现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是什么科目?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也是一个过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企业可以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对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计提活动经费会计分录是什么?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2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结合《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7号)第三条。 三、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第二条中的 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 、第三条。 四、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 五、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第(二)项中的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六、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七、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第六条中的 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税务登记证书》等资料 。 八、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 (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 表述、 3.划拨决定书 、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关于《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号公告)取消了10项证明事项。为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要求,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7号)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事项的要求。 (三)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第二条中的 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 、第三条,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户口本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若户口本未显示该税务行政相对人曾在被拆迁地居住,需提交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取款凭证或存折 事项的要求。 (四)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条第(二)项,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事项的要求。 (五)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第(二)项中的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事项的要求。 (六)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交保障房相关文件 事项的要求。 (七)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第六条中的 须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税务登记证书》等资料 ,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 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证明材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核准设立证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 事项的要求。 (八)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 (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 表述、 3.划拨决定书 、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是为了落实2019年第1号公告关于取消 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划拨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 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 事项的要求。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鲜∷拔窬址⒉夹」婺D伤叭嗣庹髟鲋邓吧瓯ㄖ改�

偿付商业汇票会计分录怎么做?物流公司日常支出当中,最常见的费用就是加油费。当会计人员收到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账务时,可以进行抵扣。具体怎么做账呢?物流公司油票抵扣增值税如何做账?物流公司取得公路运输、加油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费主营业务成本-油料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油料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运输费)贷:银行存款汽车加油费会计分录物流公司的油票抵扣有限制吗?据实发生的加油票,都是可以抵扣的,没有限制。油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上面税款抵扣。物流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除了油费,还有哪些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物流运输企业支付了汽油、柴油费、过路费和修理费等,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根据公式计算可抵扣的税额。按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免税个体工商户怎么填写增值税发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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