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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深圳发票 | 深圳代开工程机械发票【开-票-进站咨询】深圳乐瑞财务

来源; 深圳乐瑞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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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增值税降税率后,发票如何开具?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想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关于增值税降税率的文件是哪个?

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是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答案】《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还需要就缴纳工会经费吗?

【摘要】通过电子邮件来作为法定证据,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对其证据效力,证据类型及认证都有了很好的阐述。 【关键词】 电子邮件 证据 法律效力 一、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邮件作为法定证据的规定或解释,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社会所广泛运用,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已将电子邮件作为重要的证据。在对电子邮件等证据的法律定位过程中,我国学者一般是在继续沿用传统的证据分类的前提下提出了以下具代表性的观点。 1.视听资料说 这种观点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采纳。主要表现在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中视听资料的范围包含了一部分电子证据的形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2月32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持这种主张的学者通常认为: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邮件可显示为 可读形式 ,因而也是 可视的&rdquo1473视听资料与电子邮件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邮件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邮件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综合的证据价值等。 2.书证说 一些学者把电子邮件等证据归入书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上,电子邮件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 (2)电子邮件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 (3)《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合同证据系书证的一种。 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类型 当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形式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无异议的电子邮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一般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当事人双方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以与电子邮件的内容相互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所认定。 2.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 (1)对收发人有异议。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产生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为如果当事人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就已经否认了邮件的内容。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为每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信箱,合法的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处均有备案,如果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信件的作者即为该信箱的拥有者。 (2)对电子邮件内容有异议。这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 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ai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即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在此应当指出的是附有电子签名的或附加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邮件,推定其具有真实性,一般应予以采纳。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有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识别等。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新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措施的形式还会层出不穷。按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定的 功能等同法 ,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同传统签名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上应是一致的: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此人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签署的文件内容。根据第二项功能,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对于附有电子签名或附加其它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邮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为真。 三、对电子邮件的认证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被采用,并不必然被采信,必须经过法官的认证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所谓认证,即法官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 定其证明力或证据力大小,从而判断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官在认证时应注意:它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这一特点决定了电子邮件可以被轻易地改变或删除,并且往往不留痕迹。电子邮件还能够无限制地、快速地复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人们会对电子邮件及其电脑输出的书面材料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提出疑问,电子邮件的证明力与其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法官在认证时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邮件的生成。2.电子邮件的存储。3.电子邮件的传送。4.电子邮件的收集。5.电子邮件是否被删改。最难判断的是电子邮件的保存,即是否被删节、修改过。对此法官不能仅凭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评断,而应依据专业的技术鉴定综合衡量是否予以认定。 四、结语 电子邮件由于其形成技术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并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弊病,所以我们应在电子邮件证据方面采用电子签名和邮件加密技术手段、完善电子签名法、电子邮件采用网络实名制等途径,来解决电子邮件真实性及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最终推动我国电子邮件证据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文江.电子邮件形成及其证据效力问题[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 王晗.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老A 我国电子商务中信任问题研究综述

公司收到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一些公司业务会涉及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交易,对于企业来说商业承兑汇票要如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双方协议签发的商业本票可以由支付单位或收款人签发。它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并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即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支付关系,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汇票金额。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开出并由付款人承兑,也可以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相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更可靠的银行信用保证,流通范围广,可兑现性强,既能减少资金占用,又能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⒋婵钫嘶У目突�,在发生实际交易或与其他机构发生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时,只要具有良好的结算能力和信用状况(对提供足额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要求可适当降低),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汇票金额,在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为剩余比例向银行提供担�:�,即可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是什么?为了促进商业汇票的使用和安全,公司的支付和贸易融资汇票提供便利,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创建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并在2009年10月正式启动。ECDS有助于减轻商业汇票的欺诈和操作风险,它允许以电子方式处理交易,防止伪造的纸质汇票,同时提供交易线索的可见性。当交易双方同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交易时,一般认为当收款人从付款人处收到商业汇票时,发票或合同就已支付,尽管现金支出/收款的时间可能与发票支付日期有很大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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