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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乐瑞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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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财税[2009]60号)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做了规定;随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8号),该文是实体性文件,包括一个主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3个附表:附表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从而形成完整的清算涉税处理体系。 一、清算的条件 财税[2009]60号文第二条规定:(1)按《》、《》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献�、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ι缁峁诶�。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清算期间的确定 企业只要进入清算,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用,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应终止持续经营假设。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三、清算所得的确定 《》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四、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1)公司层面。企业应就其清算期间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 基本税率(25%)。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2)股东层面。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矗 五、清算的注意事项 其一,企业重组清算时税务处理按照新规定。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符合条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梢栽�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其二,按时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交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法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其三,清算业务不适用优惠税率。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的15%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的20%优惠税率,在清算完税时要依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例]某省振兴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实收资本39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2009年9月30日根据公司章程期满,企业准备清算。2009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7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1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4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39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一是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1~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该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二是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2009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9年10月1日一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0000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000元。 (5)清算所得=5820518.09-5906164.54-50000.00-17000.00+211990.98=59344。53(元)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9344.53 25%=14836.13(元)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一债务偿还金额=5820518.09 50000.00 17000.00 54629.13 190858.66=5508030.30(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59344.53-14836.13)=1547823.30(元)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508030.30 1547823.30=3960207(元) 股东投资成本=3900000(元) 投资损失=3900000-3960207.00=-6020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23.3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23.30元;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条款时需慎重考虑该条件对股份稀释的影响。 (五)所有权的连续性 该条件规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目前尚不清楚该条款的意图,相反上述股东如提前处置股权,或许会构成对税务机关有利的情形。另外,如果重组收购中的目标实体为上市公司,该条件在具体操作和监管中也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六、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比较 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对每种重组形式(除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均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税务处理规定,其区别的关键在于重组交易中有关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的确认时点不同。 (一)计税基础的确定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在出售该资产时允许扣除的金额,这有别于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对于各类重组活动,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明确了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重组后受让方取得的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矗因此,该资产在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等也应在该计税基础上进行。同样在将来处置这些资产时,上述计税基础可以从处置收入中减去。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除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受让方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重组前该资产由转让方持有时的计税基础计算(即历史计税基�。�。相应地,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以及将来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也都依据该历史计税基础计算。即如果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重组后受让方对该资产的税务折旧、摊销或减值的税前抵减额可能会小于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果;而未来处置该资产的应税所得可能会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果高。 (四)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时点及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税所得或损失需在交易时即予以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特殊重组下,除了非股权支付金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外。转让方的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可以递延。相应地,投资者在决定交易的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金额时需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1)货币性补价(即非股权支付额)的税务处理。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中的非股权支付额包括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支付形式。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中,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仍在重组交易日即按下列公式予以确认:[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可弥补的亏损及税收事项的继承。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于合并或分立,可弥补的亏损不具有继承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的可弥补亏损可由合并企业继承,但受到金额限制。与某些按年计算限额的方法不同,其总体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的可弥补亏损额可按转让资产的比例分配到分立企业中,由其继续弥补,分配比例按 每家企业取得的资产价值 原总资产价值 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区别。 七、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跨境重组 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允许下列跨境重组交易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 境外一境外 模式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A)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B)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境内企业)股权,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1)交易后境外企业B与交易前境外企业A的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率相同。该规定是出于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考虑。(2)境外企业A在重组后的3年(含3年)内不得转让境外企业B的股权。如果上述交易中的境内企业系上市公司,则在实际监管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有待税务机关就这一方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或解释。 (二) 境外一境内 模式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以资产或股权境外投资允许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子公司进行投资(如按照境外上市的要求),该居民企业实现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还有、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债务重组 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同时涵盖了改变法律形式及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债务重组的一般性及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亦有所不同。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债务清偿两项业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并确认有关债务清偿应税所得,损失: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资产公允价值一债务计税基�。徽ㄈ巳啡系恼裰刈樗鹗�=资产公允价值,收取的现金一债务计税基矗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平均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权的,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重组交易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如果未提交书面备案资料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责任编辑:冠 孟山都:神秘转基因背后的商业推手

问题:办税人员信息被冒用该如何处理?答案:以深圳市为例,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当事人提供《个人声明》(需本人当场签字)后,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榻写�,并采集相关影像资料。本业务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税务人员以实名查验的方式确认其身份并保存查验结果,身份查验通过的,受理相关资料并录入。其他地区供参考。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广告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摘 要] 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是实施 走出去 战略。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主要任务是调整退税模式。规范不合理退税,努力解决好财力的保障等问题。 [关键词] 走出去 战略出口退税退税模式 出口退税,是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 走出去 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 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 征多少,退多少 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常 实施 走出去 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 先天因素 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 少征多退 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 少征多退 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 征多少,退多少 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 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 走出去 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 内外资 企业不统一及 新老三资 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 免、抵、退 还是 先征后退 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的成功经验及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一律实行 免、抵、退 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 免税采购 、 免、抵、退 和 先征后退 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 免税采购 或者 免、抵、退 ;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 免税采购 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 先征后退 。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 征退分离 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 符合型 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 谁征收、谁退税 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 少征多退 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 征、退、管 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 滞退金 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 事先性 ,退多退少是由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财政负担,这使得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并建立 滞退金 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税改为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1]方何生;析大陆出口退税问题 [2]邱玲,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体制的完善。 责任编辑:鬼谷子 对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思考

记账凭证的填制依据是什么?企业发生资金往来除了可以使用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可以使用转账支票,那么收到转账支票时,会计人员该如何做账?收到转账支票账务处理收到转账支票的时候是不需要写会计分录的,只有出纳人员将转账支票拿到银行,并办理成功入账的时候,会计人员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并附上带着银行盖章确认的进账单作为附件,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用转账支票支付货款的相关分录,具体如下:1、购买转账支票时: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2、收到客户销货款的转账支票入公司账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等3、用支票支付购货款时: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收到承兑汇票会计分录1、收到承兑汇票: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2、贴现: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应收票据3、汇票到期无需处理有使用承兑汇票的要建立承兑汇票备查簿,用于登记承兑汇票的取得,汇票信息内容以及支付等情况,如果因为下一手的原因导致承兑汇票无法兑现的,需要进行补证,以备不时之需。大气污染排放补贴收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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