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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乐瑞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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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都涉及到纳税调整问题,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政策。一、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5‰两者的孰小值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处理。那么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条件之一,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定呢?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一)一般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中《A1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规定,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二)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三)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筹建期间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税前扣除。(四)投资类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呢?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争议,我们来看看以下两个税务机关不同的理解。实际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1.北京税务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扣除9.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2.原福建国税原福建国税2017年9月发布的《2017年7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61.商贸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商业企业不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不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李老师原创,转载请注明。更多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了解更多税务问题,欢迎关注,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相关推荐: 警惕!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问:企业雇佣临时工、实生,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雇佣临时工、实生,支付的工资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税函〔2009〕3号) 责任编辑:泥巴姐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其他业务成本通常是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对于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其他业务成本的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周转材料——包装物期末,“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无余额。借:本年利润贷:其他业务成本什么是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企业应当设置“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累计摊销是什么?累计摊销是用于摊销无形资产的,其余额一般在贷方,贷方登记已计提的累计摊销。类似固定资产中的累计折旧科目。累计摊销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列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内,作为无形资产的减项。累计摊销只属于无形资产的调整科目,登记方向与无形资产登记方向相反。本年利润是什么?本年利润是指企业某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净亏损),它是由企业利润组成内容计算确定的,是企业从公历年1月份至12月份逐步累计而形成的一个动态指标。让渡资产使用权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以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缴纳的附加税,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如果碰到收到退回城建税的情况时,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收到退回城建税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应价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税金及附加城建税就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城建税计算公式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什么是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暂未上缴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公司员工旅游费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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